为规范兽药行业报投诉受理工作,及时受理、查处各类危害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投诉举报,切实保障兽药行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范围
属于我局管辖的危害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投诉举报都应受理,包括个人或单位的来信、来访、电话、传真、邮件等。
二、登记
投诉举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登记,载明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,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办理批阅。其他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,转交办公室统一处理。
对来访举报的,由有关科室接待后转办公室登记;对电话举报的,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。节假日期间受理投诉举报依据《值带班管理制度》,由值班人员电话转交有关科室先行办理,节假日过后转办公室进行登记处理。
接待群众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,一定要耐心细致,热情周到,文明礼貌,详细记录事件时间、地点、人员、经过、结果等要素,有附证材料的还要索要附证材料。
鼓励利用问询室接待群众投诉举报,留下完整影音资料。
三、受理
已登记的投诉举报一经审批,即为受理。涉及2个以上科室的,明确主办科室,相关科室配合。
对不属于或超出我局管辖的,以及同一人同一事项未能提供新证据而反复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,由承办科室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,并告知其不能受理的理由。匿名举报或九游会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不实无法取得联系的,应做好记录备查。
四、办理
主办科室按照领导批示要求,尽快了解举报投诉人详细诉求,组织人员实地调查核实,区别情形办理:
(一)投诉举报情况属实,应当详实记录并予以处理。
(二)确有危害行业安全生产的行为,但应由县级管辖的,交由相关县(市、区)办理,并提出办理要求。
(三)确有危害行业安全生产的行为,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,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。
(四)查明的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事实与投诉举报情况有差异的,按照已查明的情况进行处理。
承办科室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,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查办,紧急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查办。
自受理之日起,一般应在60天内查明举报事实并形成书面材料。
五、办结和反馈
投诉举报办理完毕,由相关科室汇总办理结果交由主管局长签字确认,并由直接承办人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。需要做出书面反馈的由相关科室依照《公文管理制度》行文。
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超过两周的,有关科室应每周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进度。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情况不实的,在反馈并登记后视为办结。
六、归档
投诉举报办理完毕,有关科室将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、记录以及结果进行整理,进行归档。
七、公开
设立公开以下内容
投诉举报电话:0311-69117600;
投诉举报传真:0311-69117800;
投诉举报邮箱:sjzsnyncj@126.com。